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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公告为合理弥补供水成本,促进城区供水事业可持续性发展,引导居民节约用水。根据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、《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在依法履行调价程序基础上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松发改价格[2016]156号文决定对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,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分类及其标准 城区自来水按不同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、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三类,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.85元/m3,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.10元/m3,特殊行业用水价格为3.00元/m3。 二、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、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。其水价分三级,级差为1:1.5:3。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内的,每月每户水量第一级基数为20立方米(含20立方米),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到30立方米,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立方米以上;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,每月每人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础为5立方米(含5立方米),第二级水量基数为5到7立方米(含7立方米),第三级水量基数为7立方米以上。 2、阶梯水价计费。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交总水费=第一阶梯水价×第一阶梯水量+第二阶梯水价×第二阶梯水量+第三阶梯水价×第三阶梯水量 三、相关配套措施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弱势群体,月用水量在8吨以内的,仍按2003年标准1.35元/立方米执行。 四、调整时间 新水价自2016年8月1日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
松滋市自来水公司 2016年8月8日 相关文章新闻动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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